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情况,国有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股份公司直接取得
在改制过程当中,股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直接取得采矿权:
1.股份公司通过出让方式直接获得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因此,国有能源企业,特别是矿业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由改制重组后的股份公司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以拥有采矿权。如果股份公司以此种方式取得采矿权,程序上相对快捷,但将会发生较大规模的现金支付。
2.以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转增股份公司国家资本
符合我国有关规定的国有矿业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申请出让采矿权时,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申请将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勘察、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2)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
(3)大中型矿业企业因资源枯竭,勘察接替资源的;
(4)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5)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以上述方式取得采矿权,有利之处在于避免第一种方式要发生大量现金支付的弊端,不会给股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困难。但是采取此种方式,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表现在:第一,转增国家资本后,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将会发生显著变化,要取得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同意比较困难;第二,转增国家资本后,股份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将显著扩大,需要考虑股份公司的效益能否支撑,对上市后的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第三,转增国家资本必须依据《探矿权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上的规定履行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程,并经两单位联合发文批复,需要较长时间;
(二)股份公司通过母公司取得
股份公司采用通过其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其前提必须是母公司拥有采矿权或者首先取得采矿权。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是由母公司先取得采矿权之后,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多种灵活方式在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轻股份公司的压力。
1.母公司取得采矿权
在采矿权的取得方式上,母公司与股份公司并不存在很大差异,也包括转增母公司国家资本和母公司通过缴纳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两种方式。不过,由于直接转增母公司国家资产不需要母公司现金支付,是我国实践当中普遍采用的方式;
2.股份公司取得采矿权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因此,在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后,可以由股份公司通过母公司取得采矿权,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1)母公司以已取得的采矿权作价人股进入股份公司
这种方式是指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时,母公司以已取得的采矿权作为出资的一部分,经评估和确认后,作价入股,采矿权进入股份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公司不需要发生大量现金支付。但是,也会带来一定问题:第一一,作价入股后,母公司的股份比例进一步增大,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不利于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股份公司的股本规模及净资产将扩大,需要考虑股份公公司的效益能否支撑;第三,以采矿权作价人股要取得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同意比较困难。
(2)公司将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
母公司将其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因此将会增加较大的现金支付。为了缓解股份公司现金支付的压力,在实践中,往往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由股份公司每年向母公司交纳一定的转让费。
(3)母公司将采矿权租赁给股份公司
这种方式是指股份公司与母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向母公司租赁采矿权,股份公司按年向母公司支付租金。;采用这种方式,支付压力相对较小,但需要费用化。而且,由于采矿权没有在股份公司名下,会影响股份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总体上讲,能源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股份公司选择何种方式取得采矿权,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听取其他发起人、中介机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意见后最终确定。